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三百一十二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留置场所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规范管理、使用留置场所。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消防、医疗、防疫、餐饮及安保等方面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发生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或者被禁闭人员死亡、伤残、脱逃等办案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及时做好处置、处理工作。相关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