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三节 对外合作第二百八十条有效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境外追诉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提供外逃人员相关违法线索和证据,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规定直接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向有关国家(地区)相关机构提交,请其依法对外逃人员调查、起诉、审判,移管被判刑人或者遣返外逃人员。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