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三节 对外合作第二百七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执法合作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将合作事项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直接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向有关国家(地区)相关机构提交并开展合作。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