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效

监察机关依法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审批制作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调查情况;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整改建议内容和要求;

(四)整改期限和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

(五)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