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五节 处置第二百三十三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依法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程序。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处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