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四节 审理第二百二十一条有效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审批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完善材料。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