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三节 调查第二百二十条有效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