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五节 鉴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有效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一)对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制成时间不明的文件和以其他形式表现的文件等进行鉴定;(二)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三)对被调查人、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四)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或者死因进行人身伤亡医学鉴定;(五)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鉴定;(六)对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材料及其派生物进行电子数据鉴定;(七)其他可以依法进行的专业鉴定。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