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六十五条有效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接收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