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六十四条有效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原持有人或者近亲属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