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一节 搜查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效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调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