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促进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与特色镇村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