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登记建档。其管理、保护、修复、借用、复制、拓印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搬移、展示、查阅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确保其安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