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其安全。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在原址上重建。因自然灾害、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原处陈设、展示、保存,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