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部门或工作机构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