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存实行认定制度。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文化遗存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