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