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或者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