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环卫制度,将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作为海上环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建海上环卫队伍,负责近岸海面、无居民海岛和岸滩海洋垃圾的排查、清理、运输等工作。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上环卫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