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立海洋塑料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海洋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责任。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海塘、水闸等内侧区域和港口、码头、海洋自然保护地、滨海旅游景区景点等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内产生的塑料废弃物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产生的塑料废弃物由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船舶修造(拆)厂、滨海酒店餐馆、海水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塑料废弃物由经营者负责。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