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以及管理海域内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洋塑料废弃物,是指在海域和岸滩、入海河口、海塘内侧、水闸内侧、港口码头等沿海陆域被废弃的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