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收集的海洋塑料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投放至海洋塑料废弃物规范化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焚烧。收集的海洋塑料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对不可再生利用的海洋废弃物纳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等进行处理,对可以再生利用的海洋塑料废弃物转运至海洋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收集点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指导。收集点停止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