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海洋塑料废弃物等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海洋塑料废弃物规范化收集点,渔港、码头、海上养殖集中区等重点区域,设置接纳能力足够的收集点。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收集点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