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科研与创新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传承工作,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