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藏医药教育,持续增加教育投入,支持藏医药教育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建立规模适宜、专业适当、层次和结构合理的藏医药教育布局。巩固和完善临床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形成院校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