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藏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储藏、初加工、包装、仓储、加工炮制等应当遵从传统藏药有关标准要求,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烂变质的藏药材、藏药饮片;禁止滥用硫磺熏蒸、染色等违规方式加工藏药材。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