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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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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藏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藏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和考试工作,应当有藏医药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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