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藏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藏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和考试工作,应当有藏医药专家参加。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