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藏医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内外开办连锁医疗机构,支持藏医医疗机构跨地区牵头组建或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及专科联盟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权利。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藏医药服务的藏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