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反馈地名纠错信息,经核查确为地名表述不规范或者错误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