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地名保护,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地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