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地名保护利用工作需要,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利用专项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