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街路巷名称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和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本条例所称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其名称可供社会公众使用。

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命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