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由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维护;
(三)住宅区、楼宇门楼牌由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四)除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地名标志,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竣工验收前设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