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