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申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