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下列相关费用的列支: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验收、造价审核等费用;

(二)电梯、结构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保险费用;

(四)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