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下列相关费用的列支:(一)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验收、造价审核等费用;(二)电梯、结构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评估费用;(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保险费用;(四)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