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文艺工作者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