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