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协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工作,并可以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