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转化和运用第十四条有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依法对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采取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加强秘密载体管控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