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