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