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员,一般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并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