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