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