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调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口头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