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