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有关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