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