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